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0號

原告 羅俊德 地址詳卷

被告 林仕修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仕修所涉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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