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家豪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受刑人陳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0日│102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678│臺中地檢103年度復偵字第27││年度案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沙交簡第92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91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7日│104年11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沙交簡字第92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9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14日│├─┴──────┼─────────────┼─────────────┤│得易科、易服│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6│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7號│││號(已易科罰金執畢)│(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