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鳳金
戴帷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105年度緩字第13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