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9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告 戴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