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上訴人 施耀慶 被上訴人 賴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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