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聲請人 林義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字跡清晰正確之支票之發票人名稱。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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