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信
詹書緯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被告 湯子毅
繆春民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嶸文 律師被告 邱敏月
陳志傑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可馨 律師
參與人信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明
參與人信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以慈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徐嶸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826號、第33334號、109年度偵字第2472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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