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亭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ATHKIDSTON」商標圖樣之化妝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亭瑩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6852號為緩處分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06年
8月21日期滿,惟扣案仿冒「CATHKIDSTON」商標圖樣之化妝包1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亭瑩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68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CATHKIDSTON」商標圖樣之化妝包1個,係本件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有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105年3月22日鑑定報告書及新北地檢署105年6月7日105年度白保字第1435號扣押物品清單、系爭化妝包照片2幀等件在卷足憑,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