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60萬元)確定,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法矯司字第0960039840號),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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