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林曉
林建霖林昭財 賴青盈賴秀琴
一、債務人林建霖即林昭財、 林曉琪 、賴青盈即賴秀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玖拾貳元;債務人林建霖即林昭財、林曉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建霖即林│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06392│昭財、林曉│9月01日起││五三六│││元│琪、賴青盈│││││││即賴秀琴││││├──┼───┼─────┼──────┼──────┼───────┤│002│新臺幣│林建霖即林│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18508│昭財、林曉│9月01日起││八三│││元│琪││││└──┴───┴─────┴──────┴──────┴───────┘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建霖即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6392│昭財、林曉│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琪、賴青盈│││百分之十,逾期││││即賴秀琴│││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建霖即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8508│昭財、林曉│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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