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06號聲請人 李國榮 相對人 鄧記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而所載發票地為高雄市橋頭區,顯非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60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4年11月15日│20,000元│104年11月15日│297601│├──┼───────┼────────┼─────────┼────┤│002│104年12月15日│20,000元│104年12月15日│297602│├──┼───────┼────────┼─────────┼────┤│003│105年1月15日│15,000元│105年1月15日│297604│├──┼───────┼────────┼─────────┼────┤│004│105年2月15日│15,000元│105年2月15日│297605│├──┼───────┼────────┼─────────┼────┤│005│105年3月15日│15,000元│105年3月15日│297606│├──┼───────┼────────┼─────────┼────┤│006│105年4月15日│15,000元│105年4月15日│297607│├──┼───────┼────────┼─────────┼────┤│007│105年5月15日│15,000元│105年5月15日│297608│├──┼───────┼────────┼─────────┼────┤│008│105年6月15日│15,000元│105年6月15日│297610│├──┼───────┼────────┼─────────┼────┤│009│105年7月15日│15,000元│105年7月15日│297611│├──┼───────┼────────┼─────────┼────┤│010│105年8月15日│15,000元│105年8月15日│297612│├──┼───────┼────────┼─────────┼────┤│011│105年9月15日│15,000元│105年9月15日│297613│├──┼───────┼────────┼─────────┼────┤│012│105年10月15日│17,500元│105年10月15日│297615│├──┼───────┼────────┼─────────┼────┤│013│105年11月15日│16,500元│105年11月15日│297616│└──┴───────┴────────┴─────────┴────┘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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