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少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少承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少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844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