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回器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以上原告與被告 謝淑君 間因請求拆回器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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