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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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慶(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院│││院││期││├──┼──┼───┼─────┼────┼─┼─────┼─────┼─┼─────┼─────┼────┤│1│毒品│有期徒│108.08.19│彰化地檢│彰│108年度簡│108.12.31│彰│108年度簡│109.01.31│彰化地檢│││危害│刑3月││108年度│化│字第2211號││化│字第2211號││109年度│││防制│││毒偵字第│地│││地│││執字第10│││條例│││1633號│院│││院│││91號││││││││││││││├──┼──┼───┼─────┼────┼─┼─────┼─────┼─┼─────┼─────┼────┤│2│毒品│有期徒│107.09.19│彰化地檢│彰│109年度簡│109.02.27│彰│109年度簡│109.04.01│彰化地檢│││危害│刑3月││109年度│化│字第344號││化│字第344號││109年度│││防制│││徹緩毒偵│地│││地│││執字第20│││條例│││字第21號│院│││院│││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