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趙璧成 律師 林盈瑩 被告 陳俊言
陳雅玲 陳美如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仁謙 被告 陳靜儀
陳盈潔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映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3日言詞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就被繼承人 鄧秀雲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陳俊言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05,037元及利息迄未清償,因被繼承人鄧秀雲於103年9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由其子女即被告陳靜儀、陳雅玲、陳美如、陳映龍、陳俊言、陳盈潔及訴外人 陳靜美 7人繼承,嗣訴外人陳靜美於108年9月6日死亡,因其父母已歿,又無配偶及子女,故被繼承人鄧秀雲之遺產,由被告6人繼承,應繼分各6分之1。再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被告陳俊言為被繼承人鄧秀雲之繼承人,依法本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卻怠於行使其權利,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陳俊言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分割方式同意以被告於109年3月13日所提之不動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之方式分割。
二、被告則以:請求依109月3月13日民事陳報狀所附之不動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之方式分割。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為證,並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函所附繼承登記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函所附房屋稅籍資料、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函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此以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為前提,即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債權人即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而得行使代位權。查被告陳俊言迄今仍未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可見原告之債權已有不能受完全清償之情形,自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又被告陳俊言迄今未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已怠於行使權利,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被告陳俊言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兩造均同意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109年3月13日民事陳報狀所附不動產分割協議書之方式分割,故本院認被繼承人鄧秀雲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應屬妥適。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謝其任附表一:被繼承人鄧秀雲之遺產:
┌─┬──┬───────────────┬───────────┐│編│財產│遺產所在地或名稱│分割方法││號│項目│││├─┼──┼───────────────┼───────────┤│1│土地│臺中市○○區○○○ 段埔子 小段 │由被告陳靜儀、陳美如、││││133-1地號(權利範圍:全部)│陳映龍、陳盈潔按各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土地│臺中市○○區○○○段埔子小段│按被告陳盈潔84分之30、││││135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陳俊言84分之54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3│土地│臺中市○○區○○○段埔子小段│按被告陳映龍5分之3、陳││││135-1地號(權利範圍:全部)│雅玲5分之2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4│房屋│臺中市○○區○○路古月東巷21弄│由被告陳映龍取得││││1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111)││├─┼──┼───────────────┼───────────┤│5│房屋│臺中市○○區○○路古月東巷21弄│由被告陳映龍取得││││16號(權利範圍:全部)││└─┴──┴───────────────┴───────────┘附表二: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陳靜儀│1/6│├──┼────┼─────┤│2│陳雅玲│1/6│├──┼────┼─────┤│3│陳美如│1/6│├──┼────┼─────┤│4│陳映龍│1/6│├──┼────┼─────┤│5│陳俊言│1/6│├──┼────┼─────┤│6│陳盈潔│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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