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九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簡易案件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收受本院簡易庭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五八號簡易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年九月三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不合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馮俊郎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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