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劉趙鑾 被告 徐芝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4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