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44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㈡據以請求6張本票之提示日。
㈢確認聲請狀附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更正(因附表所載發票日與狀附本票所載不符)。
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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