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旗小字第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陳双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永昌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
零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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