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5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宗翰
江岱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日所為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歐宗翰、江岱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以外之罪,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怡秀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