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李姿嫺 被告 林立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怡珊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