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申翔 土木包工業即 尤朝正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陳衡以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鴻櫻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2,80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申翔土木包工業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尤朝正經營之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當事人名稱。
三、請提出被告蔡鴻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