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13號
原告 黃勝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崑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高慧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13號
原告 黃勝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崑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