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321號債權人閎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建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文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權人為閎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或鄭建平?若為前者,請補正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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