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葉何員妹 原告 葉春梅 原告 葉春美 原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葉金木住同上被告 陳宏嘉 被告宜加仲介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建志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宏嘉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