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翁美娟 債務人 李永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伍仟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92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3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