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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