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號、113年度他字第10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林○宗經營位於臺中市西區某處之早餐店(上開資訊均詳卷),其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7時40分許,於早餐店門口發現有1小包不明晶體,遂通知警方處理,經警方扣案並送請鑑定後,確認該不明晶體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查無行為人,遂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12日簽結,然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係案外人於聲請意旨所載時、地發現1小包不明晶體,遂通知警方處理,經警方到場扣案並將該包不明晶體送請鑑定後,其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4174公克),嗣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查無持有上開毒品之真正行為人,遂於113年12月12日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0646號卷宗全卷無誤。而本件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174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參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既均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壹柒肆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896號鑑驗書(113年度安保字第1767號之扣案物):

1.檢品編號:B0000000

0.檢品外觀:晶體

3.送驗數量:1.4510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1.4174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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