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胡恆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 焦傳峻 (原名焦傳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二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