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東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謝東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7年8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13日,有該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355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