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伯昆 上列聲請人與 陳志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90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等)(須可看出借款金額、約定之清償日等)。
二、請 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明起息日(是否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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