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號被告 李啓新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442),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啓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楊甯伃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