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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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873號
108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日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第2122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6號、第227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葉日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葉日和前因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 他命共5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通知其到案,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如附表所示毒品代謝物陽性反應,始查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簽分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
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及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葉日和前於民國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56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52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7年1月2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2月18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98年9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99年9月3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9頁、第44頁)。是被告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依照前揭說明,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五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二、再查,被告所犯本件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葉日和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認罪(見107毒偵173卷第33頁至第34頁、107毒偵862卷第58頁至第59頁、107毒偵2105卷第16頁、本院107訴873卷第54頁、第58頁),此外,復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5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葉日和如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編號4施用海洛因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至編號5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均係犯同條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併罰之數罪中,有一罪或部分之罪,其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之定執行刑而影響其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而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復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
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又刑法第79條之1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⑴於102年8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2年8月23日確定;⑵復於102年10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5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於102年11月25日確定;⑶又於103年4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5月、5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3年4月23日確定;⑷又於103年7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3年8月22日確定;⑸又於104年2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981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於104年2月12日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刑期起算:於103年2月21日起算,執畢日期:104年12月20日);上開⑶⑷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刑期起算:於104年12月21日起算,執畢日期:107年6月20日);上開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6年1月16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其中上開執行部分之有期徒刑1年10月部分,已於104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107訴873卷第23頁至第33頁),是被告上開執行刑部分與執行刑部分接續執行並假釋出監,縱該假釋經撤銷後,依上開決議意旨,仍無礙其於執行刑部分刑期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是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
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仍未能深切體悟,自愛自重,戒絕毒癮,復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並無戒毒悔改之意,且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難以回歸正常社會,並參酌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實不宜薄懲,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園藝業,日薪新臺幣(下同)1,300元,尚有二子及妻子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8頁)暨其品行、因夫妻失和,心情低落,而一再施用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陳宏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旎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起訴│行為之時間、地點及行│查獲時間、地點│證據│論罪科刑│││案號│為方式││││├──┼──┼──────────┼───────┼───────────┼──────┤│1│107│葉日和於106年10月23│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葉日和施用第│││年度│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毒品及竊盜案件│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二級毒品,累│││撤緩│市○○區○○○路○○巷│,為本院判處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犯,處有期徒│││毒偵│138號5樓住處內,先│刑確定,入監服│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刑肆月,如易│││字第│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刑假釋出監後,│告【報告序號:竹檢-│科罰金,以新│││227│箔紙上,再以火燒烤吸│所餘刑期付保護│11】(見107毒偵173│臺幣壹仟元折│││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管束,並至臺灣│卷第2頁)│算壹日。又施││││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新竹地方檢察署│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用第一級毒品││││1次。再以捲菸方式後│觀護人室報到,│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累犯,處有││││點燃後吸食之方式,施│並命其定期接受│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期徒刑捌月。││││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採尿,而於106│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次。│年10月24日上午│採尿報到編號表(見10││││││10時4分至該署│7毒偵173卷第3頁至││││││觀護人室採尿送│第4頁)││││││驗,結果呈安非│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他命、甲基安非│保護管束人(被告)尿││││││他命、嗎啡及可│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待因陽性反應,│107毒偵173卷第4-1││││││始悉上情。│頁)│││││││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被告同意參與毒品│││││││戒癮治療具結書(見10│││││││7毒偵173卷第37頁至│││││││第38頁)││├──┼──┼──────────┼───────┼───────────┼──────┤│2│107│葉日和於107年2月20│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葉日和施用第│││年度│日晚上6、7時許許,│毒品案件,為臺│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二級毒品,累│││撤緩│在桃園市龍潭區高楊南│灣新竹地方檢察│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犯,處有期徒│││毒偵│路96巷138號5樓住處│署檢察官予以緩│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刑肆月,如易│││字第│內,先將甲基安非他命│起訴處分,並附│告【報告序號:竹檢-│科罰金,以新│││226│置於鋁箔紙上,再以火│戒癮治療條件,│101】(見107毒偵│臺幣壹仟元折│││號│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並命其依指定日│862卷第2頁)│算壹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期至臺灣新竹地│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非他命1次。│方檢察署觀護人│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室報到採尿檢驗│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而於107年2│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月22日上午11時│採尿報到編號表(見10││││││19分至該署觀護│7毒偵862卷第3頁至││││││人室採尿送驗,│第4頁)││││││結果呈安非他命│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甲基安非他命│保護管束人(被告)尿││││││陽性反應,始悉│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上情。│107毒偵862卷第5│││││││頁)│││││││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被告同意參與毒品│││││││戒癮治療具結書(見10│││││││7毒偵862卷第60頁至│││││││第61頁)││├──┼──┼──────────┼───────┼───────────┼──────┤│3│107│葉日和於107年2月28│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葉日和施用第│││年度│日晚上6時許許,在桃│毒品案件,為臺│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二級毒品,累│││撤緩│園市○○區○○○路96│灣新竹地方檢察│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犯,處有期徒│││毒偵│巷138號5樓住處內,│署檢察官予以緩│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刑肆月,如易│││字第│先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起訴處分,並附│告【報告序號:竹檢-│科罰金,以新│││226│鋁箔紙上,再以火燒烤│戒癮治療條件,│45】(見107毒偵928│臺幣壹仟元折│││號│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並命其依指定日│卷第2頁)│算壹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期至臺灣新竹地│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命1次。│方檢察署觀護人│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室報到採尿檢驗│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而於107年3│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月1日上午9時│採尿報到編號表(見10││││││27分至該署觀護│7毒偵928卷第3頁至││││││人室採尿送驗,│第4頁)││││││結果呈甲基安非│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他命陽性反應,│保護管束人(被告)尿││││││始悉上情。│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107毒偵928卷第5頁│││││││)││├──┼──┼──────────┼───────┼───────────┼──────┤│4│107│葉日和於107年6月25│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葉日和施用第│││年度│日晚上7時許,在桃園│毒品案件,為臺│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二級毒品,累│││毒偵│市○○區○○路高平段│灣新竹地方檢察│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犯,處有期徒│││字第│266巷96弄67號1樓居│署檢察官予以緩│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刑肆月,如易│││2122│所內,先將甲基安非他│起訴處分,並附│告【報告序號:竹檢-│科罰金,以新│││號│命置於鋁箔紙上,再以│戒癮治療條件,│43】(見107毒偵2122│臺幣壹仟元折││││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並命其依指定日│卷第2頁)│算壹日。又施││││,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期至臺灣新竹地│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用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再以捲│方檢察署觀護人│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累犯,處有││││菸方式後點燃後吸食之│室報到採尿檢驗│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期徒刑捌月。││││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於107年6│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海洛因1次。│月26日下午4時│採尿報到編號表(見10││││││2分至該署觀護│7毒偵2122卷第3頁至││││││人室採尿送驗,│第4頁)││││││結果呈安非他命│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甲期安非他命│保護管束人(被告)尿││││││、嗎啡及可待因│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陽性反應,始悉│107毒偵2122卷第5頁││││││上情。│)││├──┼──┼──────────┼───────┼───────────┼──────┤│5│107│葉日和於107年7月23│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葉日和施用第│││年度│日晚上7時許,在桃園│毒品案件,為臺│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二級毒品,累│││毒偵│市○○區○○路高平段│灣新竹地方檢察│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犯,處有期徒│││字第│266巷96弄67號1樓居│署檢察官予以緩│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刑肆月,如易│││2105│所內,先將甲基安非他│起訴處分,並附│告【報告序號:竹檢-│科罰金,以新│││號│命置於鋁箔紙上,再以│戒癮治療條件,│31】(見107毒偵2105│臺幣壹仟元折││││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並命其依指定日│卷第2頁)│算壹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期至臺灣新竹地│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安非他命1次。│方檢察署觀護人│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室報到採尿檢驗│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而於107年7│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月24日下午2時│採尿報到編號表(見10││││││26分至該署觀護│7毒偵2105卷第3頁至││││││人室採尿送驗,│第4頁)││││││結果呈甲基安非│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他命陽性反應,│保護管束人(被告)尿││││││始悉上情。│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107毒偵2105卷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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