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武郎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652號、第3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武郎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武郎與同案被告 彭成發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自民國88年5月初起至同年10月中旬,連續在苗栗縣銅鑼鄉山區,架設鴿網,以捕捉飛經該山區之鴿子,以此方式,竊取附表一所列被害人 盧明淵 等人所有鴿子。嗣得手後,由同案被告彭成發依網中鴿子腳環上之電話,利用公用電話與附表一所列鴿主連絡,恐嚇鴿主稱:「你有賽鴿在我手上,如要取回賽鴿,就匯款到戶名彭成發、局號0000000號(誤載為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誤載為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系 爭神岡 郵局帳戶)內,若未付錢,將殺害鴿子」等語,致使鴿主心生畏懼,如期匯入贖金,得款合計約新臺幣(下同)93,761元。其後,被告劉武郎因案被捕收押,惟於88年5月10日釋放後,復與同案被告彭成發、 李錦清 (現改名為 李志良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上揭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李錦清於89年9月27日提供其戶名、帳號00000000000000號(誤載為000000000000號) 三義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彰化 銀行存摺2本(下稱系爭三義郵局、彰化銀行帳戶)、提款卡2張,於89年11月18日、11月20日及89年12月27日,以上開方式,連續竊取附表二所列被害人 謝文益 等人之鴿子,以同一方式恐嚇取得贖款共71,649元。因認被告劉武郎與同案被告彭成發、李錦清等人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劉武郎本案被訴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如後述),自無庸於判決內再為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人認被告劉武郎有前揭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罪嫌,無非係以㈠同案被告彭成發、李錦清供述;㈡如附表一、二所列被害人盧明淵等人指訴;㈢匯款單影本、系爭神岡、三義郵局或彰化銀行、農民銀行等歷史交易明細、金融卡、印章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劉武郎雖供承其認識同案被告彭成發,惟堅詞否認有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辯稱:我認識彭成發,但沒有與彭成發一起做本案擄鴿勒贖的事,是他做他的,我做我的,我做的部分已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至於李錦清部分,我不認識李錦清,也沒有拿李錦清的帳戶去做擄鴿勒贖匯款的工具等語(見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4號卷第46頁)。
五、經查,附表一編號1至3、7至9、14、16、17、29所示之被害人盧明淵、 林元仁 、 阮明傳 、 梁阿葉 、 黃昱文 、 吳吉協 、 曹文彬 、 張忠壎 及 鄭慶章 ;暨附表二編號13至18所示之被害人 蔡江明 、 黃巳津 、 周淑珍 、 陳治焄 、王先生、 陳純美 等人,均未曾到案說明,卷內亦查無上開被害人等警詢或偵訊筆錄,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7至9、14、16、17、29部分,復查無任何匯款資料可佐。又按吾人一般社會經驗,匯款予他人帳戶之原因多端,縱使能證明前開被害人等有於起訴書附表一、二前開編號所載之時間,將一定款項匯入同案被告彭成發或李錦清所有之系爭神岡、三義郵局或彰化銀行、農民銀行等金融帳戶內,然在被害人盧明淵等人未到案說明之情況下,自難率認被害人盧明淵等人均係如起訴書所載,先遭他人竊取賽鴿,進而接獲恐嚇電話依指示匯款予前開帳戶等事實。另證人即被害人 古正必 (起訴書誤載為 古政必 )、 陳基 在、 林賜安 、 鄭崑盛 、 王吉永 、 施明崎 、 邱賜正 、 游協和 、 蕭家和 、 蕭煒煌 、 張錦超 、 黃延鍊 、 吳俊賢 、 何金宗 、 程昆萬 、 詹三德 、 陳盟棟 、 王慶木 、 林文發 (即附表一編號4-6、10-13、15、18-28被害人)、謝文益、 蔡進輝 、 施學枕 、 吳慶昌 、 謝洋豐 、 林文龍 、 林靖庭 、 林順良 、 陳紋斌 、 黃萬得 、 詹煥 將、 蔡春冬 (起訴書誤載為 蔡春東 )(即附表二編號1-12被害人)等人,雖均證稱彼等當時確有接到恐嚇電話,並匯款至同案被告彭成發或李錦清所有之前開金融帳戶,以回贖被捉之鴿子等情,即詳如附表一、二各該編號「證述內容」欄所載,並有與之相符匯款收據、匯款申請書或匯款委託書影本等各乙份(詳見附表一、二「匯款明細」欄)可稽。惟被害人古正必等人前開警詢證述及匯款單據等,僅足證明被害人等確有收到恐嚇電話,嗣並匯款至同案被告彭成發、李錦清之前揭金融帳戶之事實,尚不足證明被害人等所有賽鴿,係被告劉武郎或同案被告彭成發、李錦清共同竊取,更無從證明係被告劉武郎打電話予被害人等,恐嚇渠等須匯入贖款至上開金融帳戶,否則即將鴿子殺掉等事實。此由被害人古正必等人於警詢時均證稱,不知道是何人打電話勒贖,僅知該人叫渠等匯款至上開金融帳戶,否則即將鴿子殺掉等情即明。是自難以被害人古正必等人前開指訴之內容及卷附匯款單據等資料,逕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定被告劉武郎涉有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
六、公訴人認被告劉武郎涉有前揭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主要係以同案被告彭成發、李錦清二人於警詢時供述為據。然查:
㈠關於附表一部分:
⒈同案被告彭成發於91年2月5日警詢時先稱:我和劉武郎是
朋友關係,88年5月初至88年10月中旬,我有和劉武郎、 蘇國欽 在苗栗縣銅鑼鄉山區架設鴿網捕捉賽鴿,再依賽鴿腳環上之電話向鴿主勒贖金錢,擄鴿勒贖是由劉武郎提議,鴿網是由劉武郎提供,贓款部分則由劉武郎分配云云(見偵字第3782號卷第30頁)。惟彭成發於同次警詢時另供稱:警方查扣我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郵政儲金簿(即系爭神岡郵局帳戶),發現有29筆匯款資料共93,761元,這些匯款來源是我與劉武郎、蘇國欽三人網鴿勒贖時,我獨自一人前往苗栗縣銅鑼山區架設鴿網,有捕捉到賽鴿由我自己聯絡鴿主,勒贖金錢匯至我所指定的帳戶,我連絡鴿主都是在苗栗縣銅鑼鄉盛隆村彭屋莊之公用電話打的,就跟鴿主說他的賽鴿在我手上,叫鴿主匯錢到指定帳戶才能贖回賽鴿,所得款項都是我本人提領的,都花在打電玩上,我並沒有和劉武郎在89年9月27日至12月27日期間共同捕捉賽鴿,並向鴿主勒贖金錢等語(見偵字第3782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嗣於91年
8月6日警詢時再稱:警方在我家查扣我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神岡郵局存簿內有34筆匯款,該匯款來源是我自己偷偷上山前往架設鴿網處,看到有賽鴿就偷偷帶回,並自己打電話向鴿主聯絡,要鴿主將錢匯入我本人所有系爭神岡郵局帳戶,匯入該帳戶金額都是由我本人提領,沒有和別人分贓等語(見偵字第3782號卷第36頁至第37頁)。於93年5月6日偵查時另明確供稱:我於88年5月至10月這段時間有在銅鑼山區去捉人家的鴿子,是我自己去的,劉武郎沒有去,89年9月至12月底這段期間,我沒有與劉武郎一起到銅鑼山區捉鴿子等語(見偵字第3782號卷第156頁)。其後,於本院94年3月31日準備程序時亦稱:88年5月初到同年10月中旬我都是自己架鴿網、自己打電話給被害人,我認識劉武郎,但是我沒有與劉武郎一起犯案,起訴書附表一確實都是我的帳戶,都是我一個人做的等語(見本院93年度易字第395號卷第130頁至第132頁)。準此可知,同案被告彭成發固於警詢時曾一度供稱,其與被告劉武郎、案外人蘇國欽共同於88年5月初至88年10月中旬為擄鴿勒贖之犯行,但彭成發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時,始終堅稱附表一所示,係其單獨犯案,被告劉武郎並未參與、亦未朋分贓款,其亦未曾與被告劉武郎一同為擄鴿勒贖之犯行。
⒉被告劉武郎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於86年9月12日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534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於86年10月4日經本院以86年度苗簡字第3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前開二案依法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後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於87年1月22日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597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86年12月3日入監、87年12月15日假釋。惟因另犯贓物案件,經本院於87年5月18日以87年度易字第255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故於假釋後未能立即出監,需繼續執行拘役,嗣於88年2月1日拘役執行完畢翌日始出監;其後,復因犯恐嚇取財案件,於偵查中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致被告於88年4月26日起至88年5月10日止均羈押於苗栗看守所;嗣又犯施用毒品案件,於88年10月8日至88年11月1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以上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4號卷第6頁至第11頁)在卷可參。由此可知,被告於86年12月3日至88年2月1日因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及拘役,於88年4月26日至88年5月10日則羈押於苗栗看守所,88年10月8日至88年11月1日則執行觀察勒戒,而衡諸常情,被告劉武郎於上開人身自由遭拘束之期間,自無從與同案被告彭成發或其他人共犯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然附表一扣除被害人未到案說明部分,僅除編號21(即被害人黃延鍊於88年9月9日10時許接獲恐嚇電話)部分外,其餘編號4至6、10至13、15、18至20、22至28之被害人等接到擄鴿勒贖恐嚇電話,抑或依指示將贖款匯入系爭神岡郵局帳戶之時間,被告劉武郎均因受到監禁而人身處於不自由狀態,足認同案被告彭成發供稱附表一部分均係伊一人所為,與被告劉武郎無關等語,應為可信。
㈡關於附表二部分:
⒈同案被告李錦清於91年1月3日警詢時供稱:我有於89年9
月26日到苗栗市中國農民銀行申請開戶,是我本人去申請的,我把該農民銀行儲金簿親自交給綽號「 阿郎 」之男子,因為「阿郎」跟說我,申請一本儲金簿交給他後,他會拿3,00
0元給我。我不知道「阿郎」的真實姓名,也不知道如何聯絡,「阿郎」是在我朋友 林櫻 銧家中認識的。89年9月27日我在 林櫻銧 家前親自拿農民銀行儲金簿、提款卡、三義郵局儲金簿、彰化銀行儲金簿、提款卡、臺灣銀行儲金簿等物品給「阿郎」,所得代價為3,000元,其餘的代價「阿郎」還沒給我,我於89年10月2日就入監服刑。綽號「阿郎」的男子有跟我說儲金簿及提款卡是要拿來為捕捉賽鴿後,向鴿主勒索金錢時用的帳戶,上述農民銀行、臺灣銀行、彰化銀行的儲金簿是我於89年9月26日申請的,而三義郵局的儲金簿是何時申請的我忘記了,差不多也是那幾天,都是我本人前往申請的。我已於90年12月6日辦理停用三義郵局儲金簿,其餘三家銀行的儲金簿現有無使用,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字第2652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嗣李錦清於91年9月5日、91年9月11日警詢時另供稱:是我同學林櫻銧介紹劉武郎給我認識,劉武郎有提起申請帳戶他可以以一本3,000元的代價向我購買,我於89年9月26日分別到彰化銀行苗栗分行、苗栗農民銀行、臺灣銀行苗栗分行申請帳戶,但這三本帳戶我沒有在使用。我將上開申請的三個銀行帳戶於89年9月26日交給劉武郎,劉武郎於89年9月28日晚上向我告知帳戶不能用,便將帳戶交給我本人,我於當日將三本帳戶寄放在林櫻銧家裡(見偵字第493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我是真的經過同學林櫻銧介紹而見過劉武郎一次,我的三本帳戶也是在林櫻銧住處被劉武郎拿走的,是劉武郎說我開立之三本帳戶不能使用,他再將該三本銀行帳戶交還給我,我入監服刑前也確實寄放在林櫻銧處,是林櫻銧親口告訴我,該三本銀行帳戶已被劉武郎拿走等語(見偵字第493號卷第43至第44頁)。然而,李錦清於本院93年12月7日訊問時卻改稱:在我去辦存摺的前一天,劉武郎打電話給林櫻銧,林櫻銧要我接電話,劉武郎在電話中叫我辦存摺、提款卡,並說要給我錢,劉武郎說他要使用一個星期,林櫻銧隔天就帶我去臺灣銀行、農民銀行、彰化銀行,以我的名義辦存摺,辦好以後就到林櫻銧家外面親手交給劉武郎,後來劉武郎在當天下午
3、4點打電話跟我說,提款卡及存摺都不能用,我說那就還給我,當天下午劉武郎就將東西拿回到林櫻銧家還給我,但因為我即將入監執行,就把卡及存摺放在林櫻銧家中。郵局存摺是在辦了三家銀行存摺後的第二天,我才去辦的,因為劉武郎說我三家銀行的帳戶不能用,我才把三義郵局的存摺給他,他有給我3,000元;我進看守所後知道劉武郎有犯擄鴿勒贖,我要我母親趕緊把我的帳戶註銷,但是我母親說那要本人去辦,我出所後就趕緊去註銷帳戶,我後來也有去找林櫻銧要我之前寄放的三家銀行存摺等,但林櫻銧說他丟掉了,所以這三家銀行部分,我就沒有去辦理註銷;我把郵局帳戶給劉武郎後,因為隔天我在林櫻銧家,劉武郎正好打電話來,我有問劉武郎是要做什麼用,他才告訴我要用來向鴿主勒索,後來我有要趕緊把帳戶停掉,但是林櫻銧說我已經收劉武郎的錢了,不可以這樣等語(見本院93年度易字第
395號卷第111頁至第118頁)。⒉細繹前開李錦清歷次供述情節,可徵李錦清就其所有彰化銀
行、農民銀行、臺灣銀行及三義郵局等四個帳戶,究竟是何時申辦?係一次或分次交付予被告劉武郎?何時得知被告劉武郎收購帳戶之目的?暨彰化銀行、農民銀行及臺灣銀行等三本帳戶於其寄放至友人林櫻銧處後,係遭被告劉武郎取走或林櫻銧不小心弄丟?等節,前後供述明顯不一,則李錦清所述內容是否可採,並非無疑。且依李錦清所述可知,其友人林櫻銧對於被告劉武郎以每本3,000元代價向李錦清購買人頭帳戶,暨事後李錦清將被告劉武郎所退回之彰化銀行、農民銀行、臺灣銀行等帳戶寄放於證人林櫻銧住處,再由被告劉武郎取走(或不小心弄丟)等節,應均知之甚詳。惟證人林櫻銧於警詢時卻證稱:我不知道李錦清幫劉武郎立人頭帳戶一事,但是李錦清曾告訴我說「阿郎」要找他拿身分證以便申請儲金帳戶,當時我有警告李錦清說人頭不要隨便借人,以免以後出問題,事後李錦清如何與劉武郎接觸我就不知道了;李錦清以每本3,000元之代價販賣銀行帳戶予劉武郎當時,我沒有在場,我不知道李錦清與劉武郎申請銀行帳戶要作何用途;李錦清於89年或90年間,在我位於苗栗縣○○鄉○○村○○路○○○號住處寄放二本存摺,但是是何家銀行的存摺我也忘記了,李錦清寄放約二、三天便自行取走,現在存摺位於何處我也不知道等語(見偵字第2652號卷第52頁至第53頁、偵字第493號卷第62頁)。核證人林櫻銧證述「就李錦清有無提供人頭帳戶予被告劉武郎及該過程」、「李錦清寄放於其住處之存摺,係由李錦清於寄放後約二、三天自行取走」等,俱與李錦清前開供述相互矛盾,則李錦清供述是否屬實,確值存疑。
⒊次查,李錦清於93年12月7日本院訊問時既稱:進看守所後
知道劉武郎有犯擄鴿勒贖,所以要求母親趕緊將帳戶註銷,但因為要本人才能辦理,故出所後即趕緊註銷三義郵局帳戶,至於彰化銀行、臺灣銀行及農民銀行帳戶因為林櫻銧說他丟掉了,所以就沒有去辦停用註銷云云(見本院93年度易字第395號卷第第115頁至第116頁)。惟據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見本院94年度易緝字第22號卷第24頁),李錦清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89年8月25日以88年度易字第108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89年10月2日入監,原執畢日期為90年3月1日,嗣於90年1月1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則對照李錦清前揭供述,其理應於「90年1月19日」出監後,旋即將三義郵局帳戶辦理停用等事宜,然依李錦清91年1月3日及91年1月5日警詢筆錄(見偵字第2652號卷第49頁、第51頁)、系爭三義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金簿影本(於90年11月6日補發)及90年11月10日提領款項監視畫面翻拍照片2張(見偵字第2652號卷第98頁至第99頁、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05頁)所示,李錦清非但未於90年1月19日出監後,隨即將系爭三義郵局帳戶申請停用,反而遲至90年11月6日另以遺失為由向三義郵局辦理存摺補發,並在90年11月10日申請核發提款卡,期間仍有如附表三編號2至3、5至15、17至21所示共18筆不明款項匯入該帳戶內,李錦清尚且能持補發之提款卡提領帳戶內不明來源之金額花用。堪認李錦清此部分供述,顯與事實不符,且有刻意脫免自己罪責情形,而有瑕疵可指。⒋觀諸卷附系爭三義郵局及彰化銀行、農民銀行等帳戶之歷史
交易明細所示(見偵字第493號卷第66頁至第67頁、偵字第2652號卷第95頁至第97頁、第104頁至第115頁),足知李錦清所有之三義郵局、彰化銀行及農民銀行帳戶,分別於「89年12月27日至90年11月6日」、「89年11月20日至91年4月25日」及「89年11月18日至90年8月29日」等期間,均有不明款項分別匯入上開金融帳戶內。然而,被告劉武郎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89年11月12日,以89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90年
5月1日入監、91年12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4號卷第9頁至第11頁);易言之,被告劉武郎於90年5月1日入監服刑後,李錦清所有之系爭三義郵局、彰化銀行及農民銀行等帳戶仍有不明款項持續匯入,倘前開銀行帳戶確係供被告劉武郎犯擄鴿勒贖之匯款工具,衡情,於被告劉武郎入監後應不會再有不明款項匯入,兼之公訴人復未能舉證,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劉武郎於入監後,猶能與監所外之擄鴿集團其他成員互通有無,則被告劉武郎供稱其並未使用上開帳戶等語,並非無本。再衡諸常情,本案係因被害人之贖款均匯入李錦清之上揭郵局及銀行帳戶內,始循線查獲李錦清,是李錦清與本案有密切之利害關係,非無可能故意誣指被告劉武郎以圖卸責,實難期待李錦清為客觀真實之陳述,自不得僅憑李錦清前開片面、且有重大瑕疵之指訴,逕認被告劉武郎涉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
七、公訴人另以被告劉武郎曾於91年2月4日、2月7日警詢時自白為據,認被告涉有本案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曾於前開警詢時自白犯行,然於91年4月23日警詢暨之後警、偵訊及審理筆錄等,被告均改稱91年2月4日、2月7日所製作之警詢筆錄內容不實在,伊不認識李錦清,也沒有與彭成發共同為本案犯行等語(見偵字第2652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又綜觀被告91年2月
4日及2月7日所為之陳述,其內容係「李錦清於89年9月27日在林櫻銧家有拿農民銀行、臺灣銀行、彰化銀行、三義郵局之儲金簿及彰化銀行提款卡、三義郵局提款卡各一張給我。我有告知李錦清向他拿他所申請的儲金簿、提款卡,是要作為網鴿、並向鴿主索錢之用,代價是每本儲金簿3,000元,我是和李錦清當面接洽的,我不知道林櫻銧是否知情;我當面交給李錦清3,000元,另外又拿3,000元給林櫻銧,交代林櫻銧將錢轉交給李錦清,因為我想沒有辦法網到太多的賽鴿,所以又將臺灣銀行、農民銀行的儲金簿退還給李錦清,但是李錦清已經入監服刑,我只好將該二本儲金簿退還給林櫻銧。」(見偵字第2652號卷第32頁至第33頁);「勒贖方式是我依賽鴿腳環上的電話,用在苗栗縣三義鄉車亭休息站外之公用電話打給鴿主,說賽鴿的編號、幾隻,並告知鴿主指定之帳戶,叫鴿主匯款入帳,我用來網鴿的鴿網已於89年12月27日捕捉賽鴿後,就順手丟棄在苗栗縣銅鑼鄉山區,是彭成發提議找我一同前往山區網鴿勒贖的,所得贓款由我們二人平均分配,提款大部分是我到三義郵局用提款卡提領現金的,我和彭成發使用該三義郵局、彰化銀行儲金簿及提款卡等至89年12月27日,之後就沒有使用了」等語(見偵字第2652號卷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可知被告於91年2月
4日自白情節,亦與同案被告彭成發、李錦清前揭供述及證人林櫻銧證述之內容均不相符,卷內亦查無有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補強被告劉武郎前開自白,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自難僅以被告劉武郎曾於警詢自白,率為其有罪之依據。
八、綜上所述,被告劉武郎所辯上情尚堪採信,公訴人所舉證據並不足證明被告涉有前述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況同案被告彭成發已明確供稱,附表一部分係彭成發一人單獨犯之,與被告無涉,而同案被告李錦清與本案顯有利害關係,已難期待其為真實之陳述,且其所供證之內容復存有重大瑕疵,不得遽行採信,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犯罪,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方法,認定被告涉有起訴書所載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附表一】┌─┬───┬────┬────┬────────────────────┬────┐│編│被害人│接到恐嚇│付款時間│證述內容(頁碼)│匯款明細││號││電話時間│││(頁碼)│├─┼───┼────┼────┼────────────────────┼────┤│1│盧明淵│││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電話、住址│無││││││,遭勒索金額為6,000元、匯款時間為87年8│││││││月7日)。││├─┼───┼────┼────┼────────────────────┼────┤│2│盧明淵│││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電話、住址│無││││││,遭勒索金額為4,000元、匯款時間為88年9│││││││月9日)。││├─┼───┼────┼────┼────────────────────┼────┤│3│林元仁│││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電話、住址│無││││││,遭勒索金額為4,000元,匯款時間為87年8│││││││月7日)。││├─┼───┼────┼────┼────────────────────┼────┤│4│古正必│88年10月│88年10月│我所有賽鴿1隻於88年10月12日參加私訓途中│郵政國內││││12日│12日14時│遭歹徒網走,對方於88年10月12日打賽鴿腳上│匯款單影│││││38分│我的電話0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本(3782││││││的賽鴿在他手上,若不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要將│號偵查卷││││││賽鴿殺掉,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49頁)││││││12日14時38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2001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00│││││││(3782號偵查卷47-48頁)。││├─┼───┼────┼────┼────────────────────┼────┤│5│ 陳基在 │88年10月│88年10月│我所有賽鴿2隻於88年10月12日私訓途中遭歹│郵政國內│││( 陳政 │12日│12日14時│徒網走,對方打賽鴿腳上我的電話000-000000│匯款單影│││南)││52分│3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鴿在他手上,若│本(3782││││││不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要將賽鴿殺掉,我因害怕│號偵查卷││││││賽鴿被殺,我遂請我堂弟 陳政南 於88年10月12│118頁)││││││日14時52分匯款420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00(3782號偵查卷116-│││││││117頁)。││├─┼───┼────┼────┼────────────────────┼────┤│6│林賜安│88年10月│88年10月│我所有賽鴿2隻在私訓途中於88年10月15日遭│郵政國內│││( 黃永 │15日│15日│歹徒網走,對方打賽鴿腳上我的電話000-0000│匯款單影│││松)│││539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鴿在他手上,│本(3782││││││若不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要將賽鴿殺掉,我因害│號偵查卷││││││怕賽鴿被殺,我遂於88年10月15日,以 黃永松 │52頁)││││││的名義匯款4002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00,匯款後鴿子有放回(│││││││3782號偵查卷50-51頁)。││├─┼───┼────┼────┼────────────────────┼────┤│7│阮明傳│││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電話、住址│無││││││,遭勒索金額為5,000元,匯款時間為87年8│││││││月7日)。││├─┼───┼────┼────┼────────────────────┼────┤│8│梁阿葉│││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電話、住址│無││││││,遭勒索金額為4,000元,匯款時間為88年10│││││││月16日)。││├─┼───┼────┼────┼────────────────────┼────┤│9│黃昱文│││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電話、住址│無││││││,遭勒索金額為4,000元,匯款時間為88年10│││││││月16日)。││├─┼───┼────┼────┼────────────────────┼────┤│10│鄭崑盛│88年10月│88年10月│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1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郵政國內││││11日10時│11日11時│值1萬5千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匯款單影││││許│15分│,該集團成員於88年10月11日10時許,打賽鴿│本(3782││││││腳上我的電話0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號偵查卷││││││我的賽鴿在他手上,若不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要│73頁)││││││將賽鴿殺掉,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1日11時15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200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00(3782號偵查卷71-72頁)。││├─┼───┼────┼────┼────────────────────┼────┤│11│王吉永│88年5月3│88年5月3│我的賽鴿於88年5月3日放飛訓練後,每隻價│郵政國內││││日12時許│日15時10│值8000元之賽鴿共4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匯款單影│││││分│該集團成員於88年5月3日12時許,打賽鴿腳│本(3782││││││上我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號偵查卷││││││的賽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76頁)││││││就不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5月3日15時10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800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14101│││││││00000000(3782號偵查卷74-75頁)。││├─┼───┼────┼────┼────────────────────┼────┤│12│施明崎│88年5月3│88年5月3│我的賽鴿於88年5月3日放飛訓練後,價值共│郵政國內││││日12時許│日15時13│9萬元之賽鴿3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匯款單影│││││分│團成員於88年5月3日12時許,打賽鴿腳上我│本(3782││││││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號偵查卷││││││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就不│55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5│││││││月3日15時13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600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3782號偵查卷53-54頁)。││├─┼───┼────┼────┼────────────────────┼────┤│13│邱賜正│87年8月7│87年8月7│我的賽鴿於87年8月7日放飛訓練後,價值2│郵政國內││││日11時許│日15時14│萬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團│匯款單影│││││分│成員於87年8月7日11時許,打賽鴿腳上我的│本(3782││││││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鴿│號偵查卷││││││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就不將│58頁)││││││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7年8月│││││││7日15時14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200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00│││││││(3782號偵查卷56-57頁)。││├─┼───┼────┼────┼────────────────────┼────┤│14│吳吉協│││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電話、地址│無││││││,遭勒索金額為2,000元,匯款時間為88年10│││││││月14日)。││├─┼───┼────┼────┼────────────────────┼────┤│15│游協和│88年10月│88年10月│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4日放飛訓練後,價值3│郵政國內││││14日13時│14日16時│0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匯款單影││││許│19分│團成員於88年10月14日13時許,打賽鴿腳上我│本(3782││││││的電話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號偵查卷││││││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就不│79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4日16時19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200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65(3782號偵查卷77-78頁)。││├─┼───┼────┼────┼────────────────────┼────┤│16│曹文彬│││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電話、地址│無││││││,遭勒索金額為1,500元,匯款時間為88年10│││││││月12日)。││├─┼───┼────┼────┼────────────────────┼────┤│17│張忠壎│││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電話、地址│無││││││,遭勒索金額為4,000元,匯款時間為88年10│││││││月11日)。││├─┼───┼────┼────┼────────────────────┼────┤│18│蕭家和│88年10月│88年10月│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5日放飛訓練後,價值共│郵政國內││││15日11時│15日15時│9000元之賽鴿3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匯款單影││││許│8分│團成員於88年10月15日11時許,打賽鴿腳上我│本(3782││││││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號偵查卷││││││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就不│61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5日15時8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4507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65(3782號偵查卷59-60頁)。││├─┼───┼────┼────┼────────────────────┼────┤│19│蕭煒煌│88年10月│88年10月│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5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郵政國內││││15日11時│15日15時│值30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匯款單影││││許│14分│集團成員於88年10月15日11時許,打賽鴿腳上│本(3782││││││我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號偵查卷││││││賽鴿在他手上,若不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要將賽│122頁)││││││鴿殺掉,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5│││││││日15時14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2008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00(│││││││3782號偵查卷120-121頁)。││├─┼───┼────┼────┼────────────────────┼────┤│20│張錦超│87年8月7│87年8月7│我的賽鴿於87年8月7日放飛訓練後,價值│郵政國內│││( 林瑞 │日10時許│日12時22│70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匯款單影│││雲)││分│團成員於87年8月7日10時許,打賽鴿腳上我│本(3782││││││的電話(號碼忘記)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號偵查卷││││││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就不│64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7年8│││││││月7日12時22分,以我太太 林瑞雲 的名義匯款│││││││250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14101│││││││00000000(3782號偵查卷62-63頁)。││├─┼───┼────┼────┼────────────────────┼────┤│21│黃延鍊│88年9月9│88年9月9│我的賽鴿於88年9月9日放飛訓練後,價值│郵政國內││││日10時許│日13時39│30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匯款單影│││││分│團成員於88年9月9日10時許,打賽鴿腳上我│本(3782││││││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號偵查卷││││││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就不│67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9│││││││月9日13時39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180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65(3782號偵查卷65-66頁)。││├─┼───┼────┼────┼────────────────────┼────┤│22│吳俊賢│88年10月│88年10月│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5日放飛訓練後,價值共│郵政國內││││15日12時│15日15時│6000元之賽鴿2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匯款單影││││許│31分│團成員於88年10月15日12時許,打賽鴿腳上我│本(3782││││││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號偵查卷││││││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就不│70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5日15時31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4009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65(3782號偵查卷68-69頁)。││├─┼───┼────┼────┼────────────────────┼────┤│23│何金宗│88年10月│於88年10│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2日放飛訓練後,價值1│郵政國內││││12日│月12日16│萬元以上之賽鴿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團│匯款單影│││││時33分│成員於88年10月12日,打賽鴿腳上我的電話04│本(3782││││││-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鴿在他│號偵查卷││││││手上,若不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要將賽鴿殺掉│112頁)││││││,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2日16時│││││││33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2005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00,賽鴿之│││││││後有放回(3782號偵查卷110-111頁)。││├─┼───┼────┼────┼────────────────────┼────┤│24│程昆萬│88年10月│88年10月│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5日放飛訓練後,每隻價│郵政國內││││15日│15日15時│值1萬元以上之賽鴿共2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匯款單影│││││34分│捉,該集團成員於88年10月15日,打賽鴿腳上│本(3782││││││我的電話0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號偵查卷││││││的賽鴿在他手上,若不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要將│115頁)││││││賽鴿殺掉,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5日15時34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401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00│││││││,賽鴿之後有放回(3782號偵查卷113-114頁│││││││)。││├─┼───┼────┼────┼────────────────────┼────┤│25│詹三德│88年10月│88年10月│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1日放飛訓練後,每隻價│郵政國內││││11日9時│11日11時│值4000元之賽鴿共2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匯款單影││││許│14分│該集團成員於88年10月11日9時許,打賽鴿腳│本(3782││││││上我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號偵查卷││││││的賽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125頁)││││││就不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1日11時14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40│││││││0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260065(3782號偵查卷123-124頁)。││├─┼───┼────┼────┼────────────────────┼────┤│26│陳盟棟│88年10月│88年10月│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2日放飛訓練後,價值30│郵政國內││││12日12時│12日16時│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團│匯款單影││││許│34分│成員於88年10月12日12時許,打賽鴿腳上我的│本(3782││││││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鴿│號偵查卷││││││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就不將│128頁)││││││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2日16時34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2003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00│││││││(3782號偵查卷126-127頁)。││├─┼───┼────┼────┼────────────────────┼────┤│27│王慶木│88年10月│88年10月│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1日放飛訓練後,價值30│郵政國內│││( 李先 │11日10時│11日13時│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團│匯款單影│││生)│許│39分│成員於88年10月11日10時許,打賽鴿腳上我的│本(3782││││││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鴿│號偵查卷││││││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就不將│131頁)││││││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1日13時39分,以「李先生」的名義匯款1500│││││││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65(3782號偵查卷129-130頁)。││├─┼───┼────┼────┼────────────────────┼────┤│28│林文發│88年10月│88年10月│我的賽鴿於88年10月12日放飛訓練後,價值5│郵政國內││││12日12時│12日14時│0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團│匯款單影││││許│51分│成員於88年10月12日12時許,打賽鴿腳上我的│本(3782││││││電話0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號偵查卷││││││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就不│82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8年10│││││││月12日14時51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2001元│││││││到所指定戶名「彭成發」、帳號000000000000│││││││65(3782號偵查卷80-81頁)。││├─┼───┼────┼────┼────────────────────┼────┤│29│鄭慶章│││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電話、地址│無││││││,遭勒索金額為2,000元,匯款時間為88年10│││││││月12日)。││└─┴───┴────┴────┴────────────────────┴────┘【附表二】┌─┬───┬────┬────┬────────────────────┬────┐│編│被害人│接到恐嚇│付款時間│證述內容(頁碼)│匯款明細││號││電話時間│││(頁碼)│├─┼───┼────┼────┼────────────────────┼────┤│1│謝文益│89年11月│89年11月│我的賽鴿於89年11月18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郵政跨行││││18日│18日9時│值2萬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匯款申請│││││14分│集團成員於同日(正確時間忘記)打賽鴿腳上│書影本(││││││我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2652號偵││││││賽鴿在他手上,若不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要將賽│查卷58頁││││││鴿殺掉,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1月18│)││││││日9時14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3020元到所│││││││指定中國農民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2530│││││││0000000(2652號偵查卷56-57頁)。││├─┼───┼────┼────┼────────────────────┼────┤│2│蔡進輝│89年11月│89年11月│我的賽鴿於89年11月18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匯款收據││││18日10時│18日10時│值2萬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影本(26│││││34分│團成員於同日10時許,打賽鴿腳上我的電話05│52號偵查││││││-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鴿已觸網│卷61頁)││││││,若不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要將賽鴿殺掉,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1月18日10時34分,│││││││以我的本人名義匯款3000元到所指定中國農民│││││││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之│││││││後賽鴿有放回(2652號偵查卷59-60頁)。││├─┼───┼────┼────┼────────────────────┼────┤│3│施學枕│89年11月│89年11月│我的賽鴿於89年11月19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匯款單影││││20日早上│20日11時│值50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本(2652│││││許│集團成員於89年11月20日早上,打賽鴿腳上我│號偵查卷││││││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在│82頁)││││││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1月20日11時│││││││許,以我的本人名義匯款2200元到所指定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0│││││││,之後賽鴿有放回(2652號偵查卷80-81頁)│││││││。││├─┼───┼────┼────┼────────────────────┼────┤│4│吳慶昌│89年11月│89年11月│我的賽鴿於89年11月19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匯款申請││││20日早上│20日│值30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書影本(││││││集團成員於89年11月20日早上,打賽鴿腳上我│2652號偵││││││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查卷70頁││││││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1月20日│││││││(正確時間忘記),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3050│││││││元到所指定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57│││││││00000-0000000,之後賽鴿有放回(2652號偵│││││││查卷68-69頁)。││├─┼───┼────┼────┼────────────────────┼────┤│5│謝洋豐│89年11月│89年11月│我的賽鴿於89年11月20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匯款申請│││( 曾君 │20日早上│20日10時│值6000元之賽鴿2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書影本(│││香)││30分許│集團成員於89年11月20日早上,打賽鴿腳上我│2652號偵││││││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查卷85頁││││││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1月20日│││││││10時30分許,以 曾君香 的名義匯款6521元到所│││││││指定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0,之後賽鴿有放回(2652號偵查卷83│││││││-84頁)。││├─┼───┼────┼────┼────────────────────┼────┤│6│林文龍│89年11月│89年11月│我的賽鴿於89年11月20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匯款申請│││( 林宛 │20日早上│20日下午│值5000元之賽鴿2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書影本(│││蓉)│││集團成員於89年11月20日早上,打賽鴿腳上我│2652號偵││││││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查卷79頁││││││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若不從賽鴿無法放回,遂於89│││││││年11月20日下午,以我女兒 林宛蓉 的名義匯款│││││││5000元到所指定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0,之後賽鴿有放回(2652│││││││號偵查卷77-78頁)。││├─┼───┼────┼────┼────────────────────┼────┤│7│林靖庭│89年11月│89年11月│我的賽鴿於89年11月中旬清晨放飛訓練後,價│雲林縣崙│││(李月│18日│20日│值35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背鄉農會│││霞)│││集團成員於89年11月18日,打賽鴿腳上我的電│匯款申請││││││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鴿在│書影本(││││││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要將賽鴿│2652號偵││││││殺掉,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1月20日│查卷64頁││││││,以我太太 李月霞 的名義匯款3023元到所指定│)││││││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500(2652號偵查卷62-63頁)。││├─┼───┼────┼────┼────────────────────┼────┤│8│林順良│89年11月│89年11月│我的賽鴿於89年11月20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雲林縣台││││20日早上│20日10時│值40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西鄉農會│││││43分│集團成員於89年11月20日早上,打賽鴿腳上我│匯款申請││││││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書影本(││││││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要將賽鴿│2652號偵││││││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1月20日│查卷73頁││││││10時43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3022元到所指│)││││││定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22500,之後賽鴿有放回(2652號偵查卷71-72│││││││頁)。││├─┼───┼────┼────┼────────────────────┼────┤│9│陳紋斌│89年11月│89年11月│我的賽鴿於89年11月20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雲林縣古││││20日早上│20日10時│值3000元之賽鴿1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坑鄉農會│││││32分│集團成員於89年11月20日早上,打賽鴿腳上我│匯款申請││││││的電話0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書影本(││││││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要將賽鴿│2652號偵││││││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1月20日│查卷76頁││││││10時30分許(32分),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30│)││││││13元到所指定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0,之後賽鴿有放回(2652號│││││││偵查卷74-75頁)。││├─┼───┼────┼────┼────────────────────┼────┤│10│黃萬得│89年11月│89年11月│我的賽鴿於89年11月19日放飛訓練後,價值共│匯款收據││││20日11時│20日│2萬元之賽鴿2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影本(26││││許││團成員於89年11月20日11時許,打賽鴿腳上我│25號偵查││││││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卷67頁)││││││鴿在他手上,若不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要將賽鴿│││││││殺掉,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1月20日│││││││,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5002元到所指定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0(│││││││2652號偵查卷65-66頁)。││├─┼───┼────┼────┼────────────────────┼────┤│11│ 詹煥將 │89年12月│89年12月│我的賽鴿於89年12月27日清晨放飛訓練後,價│郵政國內││││27日下午│27日16時│值共1萬元之賽鴿2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匯款單影│││││30分│該集團成員於89年12月27日下午,打賽鴿腳上│本(2652││││││我的電話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號偵查卷││││││賽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要將賽│88頁)││││││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2月27│││││││日16時30分許,以我本人的名義匯款7000元到│││││││所指定三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29119│││││││0-0000000,之後賽鴿有放回(2652號偵查卷│││││││86-87頁)。││├─┼───┼────┼────┼────────────────────┼────┤│12│蔡春冬│89年12月│89年12月│我的賽鴿於89年12月27日放飛訓練後,價值共│郵政匯款│││( 陳瑞 │28日早上│28日11時│1萬元之賽鴿2隻遭網鴿集團鴿網捕捉,該集│單影本(│││騰)││28分│團成員於89年12月28日早上,打賽鴿腳上我的│2652號偵││││││電話00-00000000號向我恐嚇勒贖,稱我的賽│查卷91頁││││││鴿在他手上,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要將賽鴿│)││││││放回,我因害怕賽鴿被殺,遂於89年12月28日│││││││11時28分,以 陳瑞騰 (蔡先生)的名義匯款│││││││4500元到所指定三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0,之後賽鴿有放回(2652│││││││號偵查卷89-90頁)。││├─┼───┼────┼────┼────────────────────┼────┤│13│蔡江明││89年11月│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地址,遭勒│匯款申請│││││20日10時│索金額為3,011元,匯款時間89年11月20日,│書影本(│││││21分│依左列資料可知,被害人於89年11月20日10時│2652號偵││││││21分,匯款3011元,至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查卷141││││││」、帳號0000000-0000000)。│頁)│├─┼───┼────┼────┼────────────────────┼────┤│14│黃巳津││89年11月│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身分證字號│匯款委託│││││20日8時│、住址,遭勒索金額3,012元,匯款時間89年│書影本(│││││51分│11月20日,依左列資料可知,被害人於89年11│2652號偵││││││月20日8時51分,匯款3012元,至彰化銀行戶│查卷142││││││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0)。│頁)│├─┼───┼────┼────┼────────────────────┼────┤│15│周淑珍││89年11月│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身分證字號│匯款申請│││││20日│,遭勒索金額為3,000元,匯款時間89年11月│書影本(││││││20日,依左列資料可知,被害人於89年11月20│2652號偵││││││日,匯款3000元,至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查卷143││││││、帳號0000000-0000000)。│頁)│├─┼───┼────┼────┼────────────────────┼────┤│16│陳治焄││89年11月│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身分證字號│匯款申請│││││20日9時3│,遭勒索金額為2,710元,匯款時間89年11月│書影本(│││││分│20日,依左列資料可知,被害人於89年11月20│2652號偵││││││日9時3分,匯款2710元,至彰化銀行戶名「│查卷144││││││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0)。│頁)│├─┼───┼────┼────┼────────────────────┼────┤│17│王先生││89年11月│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遭勒索金額│匯款申請│││││20日12時│為3,030元,匯款時間89年11月20日,依左列│書影本(│││││18分│資料可知,被害人於89年11月20日12時18分,│2652號偵││││││匯款3030元,至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帳│查卷145││││││號0000000-0000000)。│頁)│├─┼───┼────┼────┼────────────────────┼────┤│18│陳純美││89年11月│未到案說明(起訴書僅記載被害人遭勒索金額│匯款委託│││││20日13時│為2,515元,匯款時間89年11月20日,依左列│書影本(│││││18分│資料可知,被害人於89年11月20日13時18分,│2652號偵││││││匯款2515元,至彰化銀行戶名「李錦清」、帳│查卷146││││││號0000000-0000000)。│頁)│└─┴───┴────┴────┴────────────────────┴────┘【附表三】┌─┬───┬────┬────┬────────────────────┬────┐│編│被害人│接到恐嚇│付款時間│證述內容(頁碼)│匯款明細││號││電話時間│││(頁碼)│├─┼───┼────┼────┼────────────────────┼────┤│1│ 黃聰明 ││90年7月│未到案說明│匯款明細│││││27日13時│(90年7月27日13時26分,匯款2000元,至中│影本(26│││││26分│國農民銀行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52號偵查││││││1)│卷147頁│││││││)│├─┼───┼────┼────┼────────────────────┼────┤│2│ 邱福其 ││90年8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16日12時│(90年8月16日12時15分,匯款1500元,至三│匯款單影│││││15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48頁)│├─┼───┼────┼────┼────────────────────┼────┤│3│ 張盟安 ││90年8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22日14時│(90年8月22日14時19分,匯款4000元,至三│匯款單影│││││19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49頁)│├─┼───┼────┼────┼────────────────────┼────┤│4│ 謝永安 ││90年8月│未到案說明│匯款申請│││││29日│(90年8月29日,匯款1500元,至中國農民銀│書(1652││││││行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號偵查卷│││││││150頁)│├─┼───┼────┼────┼────────────────────┼────┤│5│ 林育立 ││90年10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29日8時│(90年10月29日8時28分,匯款6025元,至三│匯款單影│││││28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51頁)│├─┼───┼────┼────┼────────────────────┼────┤│6│ 李泰逸 ││90年10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29日8時│(90年10月29日8時48分,匯款3020元,至三│匯款單影│││││48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52頁)│├─┼───┼────┼────┼────────────────────┼────┤│7│ 戴邦金 ││90年10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29日8時│(90年10月29日8時11分,匯款3010元,至三│匯款單影│││││11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53頁)│├─┼───┼────┼────┼────────────────────┼────┤│8│ 陳春中 ││90年10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29日14時│(90年10月29日14時3分,匯款5015元,至三│匯款單影│││││3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54頁)│├─┼───┼────┼────┼────────────────────┼────┤│9│ 王文貴 ││90年11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5日10時│(90年11月5日10時40分,匯款3025元,至三│匯款單影│││││40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55頁)│├─┼───┼────┼────┼────────────────────┼────┤│10│ 林明堂 ││90年11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5日12時│(90年11月5日12時49分,匯款2001元,至三│匯款單影│││││49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56頁)│├─┼───┼────┼────┼────────────────────┼────┤│11│ 鄭飛榮 ││90年11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5日13時│(90年11月5日13時30分,匯款4003元,至三│匯款單影│││││30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57頁)│├─┼───┼────┼────┼────────────────────┼────┤│12│ 李標彰 ││90年11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5日13時│(90年11月5日13時48分,匯款2005元,至三│匯款單影│││││48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58頁)│├─┼───┼────┼────┼────────────────────┼────┤│13│ 張春傳 ││90年11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5日13時│(90年11月5日13時54分,匯款1502元,至三│匯款單影│││││54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59頁)│├─┼───┼────┼────┼────────────────────┼────┤│14│ 廖秋河 ││90年11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5日13時│(90年11月5日13時59分,匯款7010元,至三│匯款單影│││││59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60頁)│├─┼───┼────┼────┼────────────────────┼────┤│15│ 吳明國 ││90年11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 吳文 ││6日15時│(90年11月6日15時20分,匯款1200元,至三│匯款單影│││欽)││20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61頁)│├─┼───┼────┼────┼────────────────────┼────┤│16│ 李孝誠 ││90年8月│未到案說明│臺中商業│││││17日│(90年8月17日,匯款12000元,至彰化銀行戶│銀行入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0)│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2652號│││││││偵查卷16│││││││2頁)│├─┼───┼────┼────┼────────────────────┼────┤│17│ 廖永貴 ││90年8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27日13時│(90年8月27日13時29分,匯款2000元,至三│匯款單影│││││29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63頁)│├─┼───┼────┼────┼────────────────────┼────┤│18│ 劉活源 ││90年8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27日13時│(90年8月27日13時47分,匯款1500元,至三│匯款單影│││││47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64頁)│├─┼───┼────┼────┼────────────────────┼────┤│19│ 李進昇 ││90年10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29日12時│(90年10月29日12時12分,匯款3000元,至三│匯款單影│││││12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65頁)│├─┼───┼────┼────┼────────────────────┼────┤│20│ 齊忠耿 ││90年11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3日11時│(90年11月3日11時24分,匯款3000元,至三│匯款單影│││││24分│義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本(2652││││││4)│號偵查卷│││││││166頁)│├─┼───┼────┼────┼────────────────────┼────┤│21│ 曾光汶 ││90年11月│未到案說明│郵政國內│││││6日8時│(90年11月6日8時46分,匯款2500元,至三義│匯款單影│││││46分│郵局戶名「李錦清」、帳號0000000-0000000│本(2652││││││)│號偵查卷│││││││167頁)│├─┼───┼────┴────┴────────────────────┼────┤│22│ 李樹木 │附表編號22-33之被害人部分│臺灣苗栗│├─┼───┤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7月22日,以92年度偵字│地方法院││23│ 唐志能 │第4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署檢│├─┼───┤│察官92年││24│林寶瓏│★相關被害人筆錄於349號偵查卷47-61頁;匯款資料於349號偵查卷│度偵字第│├─┼───┤66-76頁,所匯款帳戶均為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493號不││25│ 萬振華 ││起訴處分│├─┼───┤│書(493││26│ 陳鴻模 ││號偵查卷│├─┼───┤│112頁)││27│ 蔡坤聰 │││├─┼───┤│││28│ 謝金龍 │││├─┼───┤│││29│ 粘智揚 │││├─┼───┤│││30│ 劉福清 │││├─┼───┤│││31│ 彭廷有 │││├─┼───┤│││32│ 洪文德 │││├─┼───┤│││33│ 翁登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