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周子閎 被告 周哲義
周富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8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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