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維恩王可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671,00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向債務人張維恩、王可芯催繳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依聲請狀內附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條第4項之約定,經事先訂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或提出本件符合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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