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相對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抗告人所有不動產抵押權人之地位,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以八十四年度拍字第一○○○號民事裁定准予拍賣該抵押物。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復對該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二九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抗告人對於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聲請再審,難謂有據,爰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將原裁定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