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游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游永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陸怡璇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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