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陳勁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 莊漢開 教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莊漢開教授文教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9月1日經臺南市政府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6冊第13頁第406號)。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第8條及第16條(內容詳如附表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莊漢開教授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此亦有該局107年9月27日南市教社字第1071063160號函文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6條│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至21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至21人││組成,第1屆董事由發起人│組成,第1屆董事由發起人││及原捐助人選聘7人擔任,│及原捐助人選聘7人擔任,││董事人選方面,除本系專任│董事人選方面,除本系專任││教師外,凡交管系系友或在│教師外,凡交管系系友且在││航空運輸業服務之資深管理│航空運輸業服務之資深管理││者,經董事推薦均可成為候│者,經董事推薦均可成為候││選人,董事均為無給職。│選人,董事均為無給職。│├────────────┼────────────┤│第8條│第8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聘適當│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聘適常││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應召集全體董事開會投票,│應召集全體董事開會投票,││改選聘下屆董事。│改選聘下屆董事。│├────────────┼────────────┤│第16條│第16條││本章程修訂於民國107年8月│本章程修訂於民國104年10││23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月23日,如有未盡事宜,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