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58號原告 應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幸銀家舜不動產商行洪武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