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454號聲請人甲○○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乙○○○因車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乙○○○之長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乙○○○之診斷證明書、
3、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4、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同意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二)乙○○○為重度失智症患者。在短期記憶、抽象思考能力、注意力、算術能力、理解生活情境及評估其意涵的能力方面皆有明顯障礙,導致對事情之認知與是非的判斷有明顯欠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並審酌前開事證,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最佳利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