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小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小字第1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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