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小字第1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