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4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472號原告 蘇綉雅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訴訟代理人黃萍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472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第1頁第八行所載「北市裁申字第22-C00000000、22-C00000000號裁決」,應更正為「北市裁申字第22-C00000000、22-C00000000號裁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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