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1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97號

原告 黃博程

被告 韋佩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9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6月16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