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7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79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告 莊弘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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