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方家蓁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三、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四、提出受扶養人方○嫺之戶籍謄本(現戶全部),並說明受扶養人方○嫺現住之新北市房屋係何人所有?扶養人方○嫺之使用權源為何?
五、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方○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二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方○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並具體說明債務人於前置協商後毀諾之原因與日期,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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