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7號原告宏逸鋼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弘晨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8429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