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年籍住所等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蘇振良
方秀丹 被告 呂原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侵上訴字第65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瑩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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