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13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2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180元,及其中新臺幣49,858元,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