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892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范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息132,067元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258,026元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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